包装物押金如何税务处理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所收取的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要区分情况: 一般规定: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一年以内且未超过规定的退回包装物的期限的,不做销售处理。 特殊规定: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明确,对酒类包装物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也就是说,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对酒类产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遵循一般规定。 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包装物押金一般在收取时计入“其他应付款”,作为往来款项处理,不计入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逾期不予退还和没收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包装物押金的税收问题 所谓包装物相信每个人都不陌生,我们径常见到的纸箱、瓶子、罐子等等都属于包装物。它是企业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租或收取押金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对于出售、出租、或收取押金,其所产生的税收后果是不一样的。销售按销售货物缴税,出租则要按有形动产租赁缴税,而收取押金的情况复杂一些。 包装物押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 包装物的押金与销售的货物分别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相反,则要缴税。如果逾期不收回押金,也要与销售货物一起缴税。不论是否逾期,超过一年时间未收回,要缴税。酒类产品,除黄酒啤酒外所有的押金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因为黄酒啤酒的酒瓶可退回,其它酒类不会。 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二)关于消费税 商品连同包装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只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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