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2000]7号 2000-01-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1999年11月和12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特别要建立税务部门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确保企业数据真实可靠。各省级局年终应对下属各级局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督促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四、认真做好数据的应用分析。重点税源监控是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强化税收征管服务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提供的数据,按月分季作好税源分析和汇报工作,彻底搞清税源变化的原因,为税收收入的增收和清欠服务。 五、2000年协同时上报1999年和2000年两个年度的月份报表,以便进行同期比较分析。以后年度只上报当年各月的数据,于每月25日前上报前一月的数据。 税 屋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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