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经贸技[1995]374号 1995-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大庆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国经贸[1993]261号)文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后,已取消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 屋附: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的40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1995年08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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