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112号 2003-05-0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3]2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执行到2003年9月30日。
为平抑蔬菜价格、确保“非典”疫情期间北京市居民生活所需蔬菜的正常供应,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5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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