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0]909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02
摘要: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材料,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2020]909号           2020-6-2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完善会计许可审批管理制度,提高会计许可审批效率,按照北京市统一要求,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施告知承诺方式。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材料,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办法,熟习申报流程

  一是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提交签章后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全页扫描件;二是及时电话告知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由北京市财政局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三是告知承诺书由北京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公示,并在5个工作日内寄出执业许可证书、批复及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等;四是许可证书发放后3个月内,北京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诺情况进行检查。五是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熟习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录入提交、事中事后监管、违诺失信、处罚、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的全流程。

  二、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申报效率

  一是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夯实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基础工作,严格规范各项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及流程,提高申报效率;三是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热点服务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下载专区”栏目发布的告知承诺书式样及《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四是各事务所负责人应强化信用管理意识,开展事务所信用制度建设,开展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培训,加强对事务所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附件:

  1.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doc

  2.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doc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日

  (联系人:潘信飞;联系电话:55592325)

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出台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完善会计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提高会计行政许可效率,根据我市“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要求,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在我市全覆盖。

  告知承诺制作为一项创新,是市财政局践行以人为本发展理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的一次积极探索,目的是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形成政企、政民互相信任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主要变化

  《办法》总体上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放宽许可准入,坚持公正监管、严格监管;明确实施统一、简明易行的行业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监督检查和信用监管。

  为落实我市“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要求,《办法》将审批时限压缩至0.5天,精简审批材料,取消审批公示环节,增加事后核查环节;同时增加违诺失信和法律责任、信用修复及申诉渠道等相关内容,详见下表。

告知承诺与许可审批主要变化

主要变化 类型 原审批 新审批
调整内容 压缩审批时限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告知承诺审批时限为0.5个工作日
精简审批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许可审批须提交分所全部注册会计师注师证全页扫描件 告知承诺审批改为由审批人员在会计行业管理网自行核对
取消审批公示环节 许可审批是审批前先公示 实行承诺公示制度,事后公示承诺书
增加事后核查环节 北京市财政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诺情况进行检查。
增加内容 违诺失信和法律责任 1.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办法中明确的轻微违诺失信行为,由北京市财政局依法责令其30日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
2.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办法中明确的一般违诺失信行为,由北京市财政局依法责令其30日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
3.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办法中明确的虚假承诺行为,由北京市财政局依法直接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
4.如果一年内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领域内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严重违诺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
5.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报告等材料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第三方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6.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信用修复 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申诉渠道 1.申请机构可通过拨打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投诉受理中心咨询电话55592882或12345服务热线电话等方式,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的投诉举报。
2.申请机构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实际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

  
  三、主要特点

  一是全面实行“形式审核”模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这一行政许可事项,通过梳理审核要点清单,由“初审复审”模式改为“形式审核”模式,即由实质性审批改为形式性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行首问负责制,审批人员独立审查承诺材料,在确认材料齐全、承诺清晰后,即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全面提升许可效率。

  二是大力推进“互联网+”审批。依托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一网通办,推行全程网办“零”见面审批模式。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失信记录及修复机制,畅通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建立审批、监管、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管理机制。

  三是提供精准定制审批服务。精简审批材料,审批人员通过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自行核对注册会计师信息;按照《办法》制定《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统一规范制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让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感受到“证照分离”、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政务服务便利。

  四、推进落实

  为贯彻落实《办法》,市财政局将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工作: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发布《办理指南》、承诺书格式文本等,并提供下载服务,让承诺制改革相关政策应知尽知。

  二是认真组织审批人员进行承诺制改革培训,加强对承诺制改革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办法》规定,在许可证书发放后3个月内对企业履诺情况进行核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