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4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31
摘要:近年来,税务部门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制度建设上,2018年,税务总局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了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技术评审鉴定评估”“鉴证服务”“财务会计审计服务”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4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作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涉税专业服务组织更好发挥作用的建议

  近年来,税务部门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制度建设上,2018年,税务总局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了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技术评审鉴定评估”“鉴证服务”“财务会计审计服务”等事项。2019年,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82号),明确在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等重大任务时,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全国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有关规定,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涉税专业服务,以满足纳税人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在具体实践上,部分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专业和人才优势,通过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方式,发挥其助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2020年初,财政部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范围。鉴于您所提建议中部分涉税专业服务事项尚未列入《全国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下一步我局将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购买涉税专业服务项目清单,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及时调整到指导性目录并下发执行。

  二、关于加快涉税专业服务立法,保障涉税专业服务组织更好发挥作用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2017年以来,我局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修改)及相关配套制度,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构建了以实名制和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体系。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认为,坚持放管并重、权由法定的原则,对于优化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环境,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保障涉税专业服务组织更好服务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强化税收征管效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的监管工作实践表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也需要通过行政立法来赋权和规范,才能保证监管落实到位。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关于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进新经济领域立法的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司法部等有关立法部门,广泛听取纳税人和缴费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对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展的意见,结合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方向,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立法进程。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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