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东财规[2021]1号 2021-5-28 税屋提示——依据东财规[2023]3号 东莞市关于印发《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反映。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东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进行受理、认定、审核和发放。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提供必要政务支持。 第七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东莞市本级预算安排,列入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在东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三)申请人在申请补贴的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团队项目包括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以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特支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自然科技基金中的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省重大人才工程包括:“珠江人才计划”、“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入选者; 市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市战略科学家团队、市创新创业团队、市医学专科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市领军人才、市青年领军人才、市“特支计划”及市特色人才、名师、名家、名医、“莞邑工匠”等入选者。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才,包括主任、副主任、二级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孵化平台等; 部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省级实验室、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部省级工程实验室、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孵化平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 市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孵化平台等。 3.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东莞市“优才卡”的人才。 4.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或经认定为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的。 5.符合我市特色人才目录标准,但因年龄或未申报等问题未取得特色人才称号的人才。 6.我市高等院校、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核心成员。 7.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中担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销售总监、生产总监等职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担任相应岗位的人员,以及具有博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含)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 8.具有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人才。 (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现行的《东莞市紧缺人才目录》范围,相应年度在我市从事相应工作累计工作满6个月(含)以上,能胜任本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时需要仍然在岗,在岗期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任职及履职胜任情况需在公司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含)以上,并且未有异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一)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到过刑事处罚;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个人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近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以上记录可在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平台、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公告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财政补贴发放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财政补贴每年受理一次,由申请人根据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申报指南所规定的时间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受理部门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含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配合政府部门核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委托书。 (三)申请人与在东莞市内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和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 (五)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的佐证材料。 (六)受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助于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的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和职能分工,市科技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境外高端人才资格认定,制订拟财政补贴清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境外紧缺人才资格认定,制订拟财政补贴清单;市税务局协助审核申请人有关税务数据。 资格认定完成后,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就境外高端人才拟予财政补贴清单和境外紧缺人才拟予财政补贴清单所涉人才及单位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征求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经审核无异议的财政补贴人才名单,由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财政补贴资金至申请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取得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审核、认定,以及财政补贴发放工作,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CZJ-2021-027) 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继续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以下简称“粤财税[2020]2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制定了《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前来大湾区工作,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2019年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制定《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东财[2019]250号),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该项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创业和发展,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的要求,政策继续实施并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我市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原则是总体上保持政策内容稳定,对《办法》部分条款作微调。 二、政策依据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办法》分为五章二十条,包括总则、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二)明确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在我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我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申请,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责任。 (二)明确了申请人基本条件、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人限制条件以及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的条件。 (三)明确部门的职责。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东莞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提供必要政务支持。 (四)明确实施时间。《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办法》解读方式 政策解读于《办法》印发之日在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同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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