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梳理下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1-5-26 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落实包头市委、市政府《包头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包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包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通知》(包依法治市办发〔2021〕5号)的要求,我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和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予以发布。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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