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2021]13号 2021-09-0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10元,二档标准为1710元,三档标准为1580元,四档标准为14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21年10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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