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86]第366号 1986-12-24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1.粮食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预购定金贷款利息,列入“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借款利息”内计入粮食企业盈亏。 2.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贷款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和粮食部门实际支付的预购定金贷款利息,相应增加粮食企业亏损补贴指标。即:实行定额补贴的地区,相应调整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定额;实行亏损总额包干的地区,相应增加粮食企业亏损包干指标。粮食企业收到财政部门增拨的亏损补贴,记入《利润表》中“政策性补贴收入”内,冲抵平价粮食商业亏损。 3.中央财政按合同定购内三大品种粮食平均统购价款的20%和月利率3.3‰,核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8个月的预购定金贷款利息补贴指标,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归地方财政。 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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