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商字[1986]第366号 财政部关于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6-12-24
摘要:实行定额补贴的地区,相应调整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定额;实行亏损总额包干的地区,相应增加粮食企业亏损包干指标。粮食企业收到财政部门增拨的亏损补贴,记入《利润表》中“政策性补贴收入”内,冲抵平价粮食商业亏损。

财政部关于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86]第366号      1986-12-24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贷款问题的通知》,现对合同定购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拨付等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1.粮食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预购定金贷款利息,列入“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借款利息”内计入粮食企业盈亏。

  2.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贷款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和粮食部门实际支付的预购定金贷款利息,相应增加粮食企业亏损补贴指标。即:实行定额补贴的地区,相应调整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定额;实行亏损总额包干的地区,相应增加粮食企业亏损包干指标。粮食企业收到财政部门增拨的亏损补贴,记入《利润表》中“政策性补贴收入”内,冲抵平价粮食商业亏损。

  3.中央财政按合同定购内三大品种粮食平均统购价款的20%和月利率3.3‰,核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8个月的预购定金贷款利息补贴指标,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归地方财政。

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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