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2]第38号 2002-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断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根据其投资人身份、资金来源、外资所占比例、产业政策等标准确定,并依法定程序设立。 二、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属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于在审批、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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