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0]12号 1990-02-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本市补充意见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5.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废止。 [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经与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商定,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沪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我局所属区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今年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沪所属的南黄海石油公司已更名为东海石油公司,地址由普陀区迁入徐汇区,请你们做好东海石油公司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零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国税油发[1990]3号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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