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地税发[2002]28号 2002-04-02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补充意见第二、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对于保证今后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存量的稳定和增长,进而完成收入任务的重要性。要将此文件的规定传送给当地工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讲清重要性,商定配合措施;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切实做好征管范围的界定工作,对有争议的,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工作,搞好协调,统一意见。工作中遇有政策规定不清或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局报告。 二、结合此文件的贯彻落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各单位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的核对和清理工作,把2002年1月1日以前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但没有办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医院、学校和改组、改制后重新注册的工商企业纳入重点核查范围,摸清底数,堵塞漏洞;对尚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要限期办理,对漏征漏缴税款的要核实应纳税额,限期缴纳入库。二要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掌握本地整体税源及重点税源增减变化的“活”情况,搞清新的增长点。同时对全年收入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税源有缺口的地方要及早采取措施,加大征管工作力度,尽最大努力减少短收。 三、各地要在5月12日前将落实上述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并附报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调查表和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及收入预计情况表。 附件: 1、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调查表(略) 2、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及收入预计情况表(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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