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172号 1998-07-21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精神,围绕“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 的改革思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进汇算清缴改革的时间、步骤: 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在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分局经管的企业 全面实施;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应根据经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税收管理以及财务人员素质的情况,条件成熟的全面实施汇算清缴改革,条件暂不成熟的也应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进行试点;1999年度汇算清缴改革在总结上年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开。 二、汇算清缴改革的内容: 建立起以纳税人为主体,由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或 委托中介机机构代理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规范税前扣除,强化检查的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新机制。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实行汇算清缴改革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 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办税能力,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在1997年试点的基础上,指导纳税人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企业所得税,其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 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汇缴改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从1998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申报期可延长到汇算清 缴年度次年2月底,对个别企业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批准,可延期申报,但不得超过四月底。实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企业所得税的 期限,可延长到汇算清缴年度次年4月底。逾期办理或不办理纳税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四)纳税检查: 企业自行申报或委托申报结清税款以后,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即转入纳税检查阶 段。 (1)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上年度纳税检查面一般不低于30%,对未检查的企 业,税务机关、财政部门保留检查权利,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 (2)对纳税检查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含上年度,下同)的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计税工资、计划生育奖励等项目的基数; 纳税人以前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扣未扣项目,包括费用、折旧等,不得补计补扣。 (3)对查出纳税人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33%,单独计算补缴企业所 得税,此外,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滞纳的 企业所得税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对查出盈利企业减免税期间的 问题,属于减税企业的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属于免税企业的只作罚款处理;对于亏 损企业虚报亏损,应依照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大力做好汇算清缴改革的准备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从现在起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汇算清缴改革的有关税收规 定的宣传、辅导、解释工作,使企业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纳税申报期、申 报内容和明确对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各单位应同时做好对本单位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 平、纳税检查水平,依率计征,依法办事,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跃上新台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1998年0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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