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1]149号 2001-7-30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中关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普通发票的管理,有效防止税款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给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自2001年9月1日起,一律使用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设计、统一套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的《吉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销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废旧物资,使用《吉林省商品批发统一发票》或《吉林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二、《吉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一式五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记算凭证联、计帐凭证联、出门证联;各联印色为:第一联黑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红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成品规格为190mm×104mm=32开(票样附后)。 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可按本通知所附票样,通过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逐级报省局审批印制。 三、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各地要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加强对《吉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管理。在执行中如遇其它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吉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票样(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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