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某市拉丝厂 稽查单位:某市国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某市拉丝厂是一家私营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不锈钢丝的生产销售。2004年1月,某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厂2003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日常检查。经查,该拉丝厂2003年度共实现增值税应税销售163万元,其中不锈钢丝直接销售取得收入55万元,将本厂生产的不锈钢丝发出委托加工成不锈钢丝清洁球销售取得收入108万元。但是稽查人员在该厂的会计账上没有发现有委托加工的加工费结算情况,询问有关当事人却说加工费已经结算了,稽查人员感觉有点蹊跷。稽查人员在检查“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时发现,企业当期发出不锈钢丝合计80吨,成本计83万元,当期收回不锈钢丝清洁球合计70吨,成本83万元。检查人员经过调查了解,用不锈钢丝生产不锈钢丝清洁球,整个生产过程只是一个物理变化的过程,从不锈钢丝到不锈钢丝清洁球,只有外形会发生变化,但质量基本不会发生变化,成品率应在98%以上,下脚料就是一些不能继续加工的短头丝。而该厂发出80吨不锈钢丝却只收回70吨不锈钢丝清洁球,这与实际明显不符。结合前面厂方说加工费已结算而账面上无记录这一情况,检查人员估计厂方可能是用材料抵了加工费。经过一番询问,厂方道出了实情。该厂委托加工不锈钢丝清洁球,在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就将应支付的加工费折算成材料一并发给受托方了。2003年度,该厂发给受托方的80吨不锈钢丝中,有9吨不锈钢丝是用于抵冲应付的加工费10.15万元。这样,该厂在账簿上少列销售收入计86752.14元,少缴增值税14747.86元。 处理、处罚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该厂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税款14747.86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稽查人员在检查“委托加工材料”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委托加工材料耗用后结余部分的处理,如果是抵冲加工费或折价处理的,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委托方故意将用于抵冲加工费等债务的发出材料或产品记入“委托加工材料”,对于这样的发出材料或产品须作为销售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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