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404000 贷:应收票据404000 税务处理分析:B公司应将发行40000股普通股的公允价值384000元与负债404000元的差额即200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A公司的债权404000元与拥有股权的公允价384000元之间的差额即20000元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下的差异分析 对债务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下,《会计准则》和《办法》规定有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债务人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而《办法》规定,债务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债权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而《办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对于或有收益和或有支出,《办法》没有规定。 例8:A公司持有B公司的应收票据40000元,票面利率5%,期限三个月,2004年6月20日到期,票据到期时,B公司财务陷入困境,经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先支付利息,将还款期限延长两年,并减少本金10000元。 会计处理分析: B公司: 借:应付票据——面值40000 贷:应付账款3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 A公司: 借:应收账款30000 营业外支出10000 贷:应收票据——面值40000 税务处理分析:B公司应将重组前的负债40000元与将来偿付的负债30000元的差额100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应将重组前的债权40000元与将来收回的债权30000元的差额10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混合重组方式下的差异分析 混合重组方式是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其差异已包含在上述分析之中,在此不再详述。 二、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的差异分析 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均没有对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的处理方式进行具体规定。而《办法》中对此却有详细规定:如关联方之间发生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如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照《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即上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否则,原则上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为捐赠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应当视为对债务人(企业)的捐赠。另外,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则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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