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分立、兼并的欠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0]101号 2000-7-12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完善对企业分立、兼并的欠税管理,省局决定进一步规范企业欠税转移处理,对企业欠税转移启用《企业欠税转移申请审批表》,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分立、兼并的欠税处理 (一)有欠税的企业分立前,应当在分立协议上明确分立后各企业负担的欠税额,原欠税额按分立后各方所分得资产占原企业资产的比例划分,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责缴纳。 (二)被兼并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的欠税仍由被兼并的企业负担。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的欠税由兼并企业负担。 3.中央企业兼并地方企业,被兼并企业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地方企业所欠缴的企业所得税必须在被兼并前清缴,不得转移。 二、欠税转移的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一)分立、兼并企业的欠税问题涉及到欠税负担人发生变化的,应到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领取《企业欠税转移申请审批表》,并按《企业欠税转移申请审批表》要求详细填写。 (二)原欠税企业和新负担欠税的企业详细填写后,经原欠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新负担欠税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欠税方可转移。涉及到新旧欠税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且有不同意见时,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协调审批。 (三)转移后的欠税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清欠收缴。 三、税务机关以《企业欠税转移申请审批表》为依据对转移欠税进行会计核算。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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