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0]13号 2010-2-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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