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6]264号 2006-12-31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十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5号)第二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90号)的规定停止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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