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2]450号 2002-7-1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单位必须继续认真落实我局《转发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341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治内容、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下列在我市各区中较有影响、较为集中的行业确定为重点检查阶段的重点对象。 (一)越秀区的服装市场; (二)天河区的电脑城; (三)白云区的日用化妆品市场; (四)东山区的电器市场; (五)芳村区的花卉市场; (六)海珠区南泰市场; (七)黄埔区鱼珠木材市场、盛景大厦; (八)荔湾区黄沙水产市场、荔湾广场、国际鞋城。 要求各有关单位必须进行认真的研究部署,采取措施大力开展对以上重点对象的专项整治工作,力争取得明显的整治效果。 三、各征管局要继续加强与对口稽查局以及同级政府成立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联系和沟通,对“钉子户”和各种偷、抗税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请各征管局及时将重点检查对象的名单向市局稽查局报送,由市局稽查局负责将名单分派各稽查局并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各单位必须按照市局要求,及时上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小结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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