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66号 2004-05-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281号)及《关于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428号)收悉。关于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及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2002年度发生的存货报废损失9,194,329.45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度发生的存货报废损失18,449,305.43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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