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决定在当期实现销售收入,采用外币交易套期保值产生的收益计算如下: 1998年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收益的计算: 按当日的市场汇率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美元×110=110000万日元; 期汇合同签订时发生递延贴水损失为1000万美元×(110—109)=1000万日元; 当期记入贴水费用的摊销额为1000万日元÷2=500万日元; 总收益为110000万日元—500万日元=109500万日元; 1999年此业务的收益损失额为剩余摊销额500万日元。 如果企业不在当期实现此销售收入,采用外币约定套期保值所产生的收益计算如下: 1998年,由于不能确认销售实现,期汇合同所产生的损益暂记入资产负债类账户“递延贴水”,当年的收益额为0. 1999年交易实际发生最终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美元×109=109000万日元。 由此可见,不同的套期保值方式其收益实现的时间也不同,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1998年正是此日本子公司的减免年份,则应采用外币交易套期保值增加当期收益。如果此公司通过某种改进,在1999年可以享受到日本的优惠条款,则应采用外币约定套期保值,在1998年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同时售出期汇合同,1999年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即保住了销售业务,也享受到了东道国的优惠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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