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1]81号 2001-4-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对住房周转金余额为负数,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直接计人营业外支出的,一律不准在税前扣除,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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