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1]119号 2001-08-1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总、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往往设立在不同的地区,容易造成纳税管理上的脱节。为了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各营业机构汇总或合并申报纳税管理,省国税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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