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呼政发[2013]37号 2013-03-31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将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增加住房有效供给,防止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将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平均增幅控制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以下。 二、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计划并按时公布,提高当年住房建设用地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建设比例,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推进项目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给。 三、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要在继续做好廉租补贴发放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力度,全面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四、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落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和销售方案备案制度,正确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加强落实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执行一房一价规定的监督检查,对于价格上涨过快商品住房项目,协调税务部门及时清算、审核和稽查。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信息披露与舆论引导。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3年0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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