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并入江苏省石油勘探局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发[1999]136号 1999-04-02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2项中“依6%征收率”、第5项失效。
一、江苏油田所属单位生产销售的原油、天然气产品和销售其他货物、应税劳务,以独立核算的江苏油田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江苏油田必须以企业名义在油、气井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二、考虑到江苏油田采油分布面广和地区的经济利益,实行在生产或销售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单位所在地预征(包括在安徽境内的所属单位),由江苏油田统一结算的办法。 三、预征办法: 1、江苏油田下属油井[以县(市)为单位]按当期开采原油商品量和天然气商品量,依核定的单位税额,向油井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计算公式如下: 预征增值税税款=原油(天然气)商品量×单位税额 原油商品量=原油开采量×原油商品率(目前江苏油田的原油商品率为93.5%) 天然气商品量=天然气开采量-生产自用量-损耗量 2、[部分废止]江苏油田所属单位销售的其他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 预征其他货物(或劳务)增值税税额=其他(劳务)销售额×征收率 3、江苏油田每月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抄报省国税局。在计算申报时,依据其全部(包括所属单位)的应税货物(劳务)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并汇总企业及所属单位的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所属单位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计算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预征原油、天然气税额-预征其他货物(劳务)税额 如省油田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小于所属单位预征增值税税额时,不足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年度终了,由省国税局组织核实结算实际应纳税额,并按当年江苏油田所属单位原油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由江苏油田向各所属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5、[条款废止]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1)原油产品的单位税额为45元/吨。 (2)天然气产品的单位税额为20元/千立方米。 四、江苏油田缴纳增值税的其他有关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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