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1998]12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08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对没有《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证书》和《河南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并按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8]129号           1998-06-0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4.依据豫地税函[2009]4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科委、省地税局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第二税务学校、中央驻豫及省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技社会团体、技术贸易机构:

  遵照国务院国发[1996]39号文件《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0号)文件规定,统一完善和规范我省扶植技术市场体系培育和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结合《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现将我省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科研单位的范围

  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民营及其他科研机构,主要包括:

  1、由市、地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

  2、企业事业单位、科技社会团体在其内部设立的独立、非独立科研机构和技贸机构;

  3、由省科委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

  4、由省、市、地、县(市、区)科委批准成立的集体、股份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及以“四技”为主的科研开发实体等。

  二、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具体范围问题

  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均属免征营业税范围。具体包括:

  1、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技术开发合同中的转让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中的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即:经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但包括国家科委[90]国科发策字532号文附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合理数量标的的直接成本费用。

  三、关于科研单位资格认定程序问题

  1、上述科研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市、地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办理,符合条件的,颁发省科委统一印制的《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证书》,凭证方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技贸税收优惠待遇。

  2、申请认定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①《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全民所有制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可免交此类材料);③本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各级科委应对颁发的资格证书定期进行审核检查,对名不符实或有违法乱纪的单位,提出警告或吊销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审批免征营业税的程序问题

  1、科研单位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签订书面技术合同,统一使用河南省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和《河南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并应在技术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到当地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或收省、市(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委托的同级有关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2、各级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凭科研单位交付的技术合同,经认定后出具《河南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科研单位持此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具体审批程序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3、各级地税机关对没有《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证书》和《河南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并按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经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出让方可以提取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20%,或该技术实施后三或五年内新增留利的5-10%作为技术开发、技术出让方科研人员的报酬。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凡涉及税法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