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收取劳务费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6]237号 1996-08-28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2]16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向外国领事馆提供雇员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1点停止执行。
1、[条款废止]劳务公司向我国境内的用工单位提供雇员,并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费后,从中支付工资、补贴等给雇员,这些支出只是劳务公司的成本、费用项目,不能从计税营业额中扣减。即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费,应按劳务费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如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补贴,劳务公司向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可就其所收取的费用征收营业税。 2、劳务公司向我国境外输出劳务,雇员工资由境外用工单位发放,劳务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或劳务公司全额收取劳务费,雇员的工资补贴由劳务公司的境外办事机构发放,因其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不论是用工单位发放或由劳务公司发放,这部分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只对其因办理劳务输出所取得的管理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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