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航机场建设管理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229号 1996-05-1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称: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收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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