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大税政外[1994]206号 1994-11-24 各区、市、县税务局、对外分局、园区、度假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已征税款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应按国税明电[1993]70号和[94]财税字01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分离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并按规定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纳税入动用年初存货,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即:季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部分的已征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的进项税款给予抵扣。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今一、二月份期初存货动用部分可按月计算,即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次月进项税额抵扣。 三、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税负提高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其多缴纳的税款可先抵扣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仍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和大税政外字[1994]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四、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没有增加的,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9号和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办理。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但对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已按有关规定抵扣的可不做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应单独核算出口产品的已征税款;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按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划分确定。 六、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1994年期初库存的已征税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审批制度。纳税人申报的已征税款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一律不得处理。凡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已征税款,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取消已征税款的抵扣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偷税的规定处理。 我局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连市税务局 1994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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