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7]187号 1997-12-15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7]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3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往的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国税发[1997]178号)(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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