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2011-12-2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6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申请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应于首次申报免征增值税采暖费收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将热力产品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按供暖期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一式四份,见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单》)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并按照如下方法计算: 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证明单》提供的比例 应免征增值税税款=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的全部增值税应纳税款×(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的全部收入) 对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的,应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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