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书画作品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159号 2006-04-1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函[2007]22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5月1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个人取得书画作品、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转让书画作品、古玩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合法凭证进行扣除。 二、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对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暂按成交价的2%实行核定征收。 三、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款项支付方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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