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7刑初262号 上海YK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屠某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9
摘要:被告单位上海YK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07刑初262号

  发文日期:2021-04-07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07刑初2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YK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嘉定区。

  诉讼代表人:屠光耀。

  被告人:屠某俊(XXXXXXXXXXXXXXXXXX),男,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徐汇区,住本市徐汇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YK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屠某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尹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YK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屠光耀,被告人屠某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上海YK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屠某俊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了上海今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今飞电脑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2万余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单位上海YK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申报抵扣。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屠某俊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屠某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张某、朱某等人的证言,工商营业执照,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资金明细,税款抵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YK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屠某俊系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屠某俊有自首情节,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海YK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对上海YK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屠某俊从轻处罚。鉴于在案发后,被告人屠某俊家属已代为退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对被告单位上海YK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屠某俊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屠某俊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被告人屠某俊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YK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屠某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刑初134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三)项对被告人屠某俊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屠某俊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退缴的税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认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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