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213刑初125号 金某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08
摘要:被告人金某荣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荣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0213刑初125号

  发文日期:2021-03-30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浙0213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荣,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奉检刑诉(20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陆元桔、检察官助理康佳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金某荣介绍宁波康尼斯精密轴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区朝旭机电配件厂、宁波市奉化晨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法分别从杭州沐津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悦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乔翔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共2352304.87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税额共341787.88元,均已于同期入账抵扣。金某荣从中赚取千分之五的手续费共计获利11761.5元。案发后,已抵扣税额均全部补缴。具体虚开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金某荣介绍宁波康尼斯精密轴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区朝旭机电配件厂财务康某(另案处理),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法分别从杭州悦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乔翔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581376.83元,税额229772.7元,已于同期入账抵扣。

  2.2017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金某荣介绍宁波市奉化晨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另案处理),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法从杭州沐津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悦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乔翔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770928.04元,税额112015.18元,已于同期入账抵扣。

  被告人金某荣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2020年8月31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金某荣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荣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孔某、沈某、商某、康某、傅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完税证明、对账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营业执照、暂扣款票据、归案经过和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金某荣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荣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荣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荣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荣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荣的违法所得11761.5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鲍丙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方婷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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