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的伙食补贴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有些外籍纳税人,每月从派遣单位除领取工资、薪金外,还享受部分伙食补贴。目前有三种形式:(一)按日或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伙食补贴费;(二)派遣单位根据雇员本人就餐的单据,实报实销;(三)石油勘探野外作业人员,享受的集体免费供应膳食的补贴。 对以上三种伙食补贴,根据实事求是,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即对实报实销和野外作业集体供应的伙食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国派遣单位按日或按月发给其在华人员的伙食补贴,仍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内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已征收的不再退税。与本文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文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1984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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