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16号文件中规定:“三、关于营业额(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规定中“全部收入”如何理解,是指代收费的全部款项金额,还是委托方支付给银行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收入?银行通常是将“代收费的全部款项金额”全部支付给委托方,再从委托方另外取得手续费收入?如何计缴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文“三、关于营业额 (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所说“全部收入”是指代收费用的全部款项及委托方支付给银行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等全部款项的合计。如果银行先收取“代收费的全部款项金额”并将其全部支付给委托方之后,再从委托方另外取得手续费收入,那么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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