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煤矿企业矿井水外排应否征收排污水费的请示》(赣环字[1994]第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环监[1993]427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一条,对于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范畴已有明确规定。 二、对于煤矿企业矿井水外排时,如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的,则应按规定征收污水排污费;否则,不应征收污水排污费。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4年3月20日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