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 锡政发[2023]23号 2023-12-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养育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7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95元。 二、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6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45元。 市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仍按照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0〕26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按照各自文件执行。 三、全市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5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70元,集中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2880元不变。 四、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纳入各市(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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