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法院系统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非税[2023]9号 2023-5-2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 为明确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更好服务法院诉讼活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22〕2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预收、退费、结算和上缴诉讼费时涉及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诉讼费预收和退费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各级人民法院预收诉讼费,应当开具《云南省法院诉讼费预收票据(电子)》(附件1)给交款人;诉讼费退费应当开具《云南省法院诉讼费退费票据(电子)》(附件2)给交款人。 二、诉讼费结算和缴库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各级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应当按照实际结算的应收取诉讼费,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附件3)给交款人;上缴诉讼费应当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附件4)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三、财政票据领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向云南省财政厅领用财政票据,各基层人民法院向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领用财政票据。 四、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法院诉讼费预收票据(电子)》、《云南省法院诉讼费退费票据(电子)》是法院诉讼费预收和退费的收付款凭证,按其他财政票据类别进行管理,不作为交款人的费用报销凭证。《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作为交款人支付诉讼费后的费用报销凭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作为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缴库凭证。 (二)如交款人需要《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财政纸质票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换开《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纸质)》(附件5)给交款人。如交款人需要《云南省法院诉讼费预收票据(电子)》或《云南省法院诉讼费退费票据(电子)》纸质票据,可自行打印。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1.云南省法院诉讼费预收票据(电子) 2.云南省法院诉讼费退费票据(电子) 3.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4.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5.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纸质)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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