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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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1-17
摘要: [例]某民航企业1994年8月有关收入资料如下: 运输收入 3600000元 通用航空收入 1200000元 机场服务收入 70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例]某民航企业1994年8月有关收入资料如下:
运输收入 3600000元
通用航空收入 1200000元
机场服务收入 70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 260000元
地面运输收入 120000元
广告收入 200000元
代理国际国内运输业务手续费收入 80000元
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 60000元
另外,企业将拥有的房屋两间出售给其他单位,获得价款收入250000元。
该企业以10日为一期纳税。按上月税额预缴,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本月的税款。企业7月份税款为189000元。
(1)企业按规定于8月11日、8月21日、8月31日预缴本月1-10日、11-20日、21-31日交纳税款时,应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3000
(189000÷3)
贷:银行存款 63000
(2)计算本月主营业收入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民航企业的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都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应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600000+1200000+700000)×3%=165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5000
(3)计算其他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
按规定,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其营业额,按不同税目的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民航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中,“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地面运输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应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广告收入,代理国际、国内运输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技术转让收入应纳税额=260000×5%=13000元
地面运输收入应纳税额=120000×3%=3600元
广告业务收入应纳税额=200000×5%=10000元
代理国际、国内运输业务手续费收入应纳税额=80000×5%=4000元
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收入应纳税额=60000×5%=3000元
则其他业务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3000+3600+10000+4000+3000=336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3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3600
(4)计算出售房屋收入应纳营业税
出售房屋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50000×5%=125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2500
则8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资料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 方 贷 方
63000
63000
63000
165000
33600
12500
合 计 189000 211100
企业9月份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8月份税款,按规定应补缴少缴的税款:
应补缴税款=211100-189000=22100元
企业按规定补缴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2100
贷:银行存款 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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