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要指导企业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划分企业财产与私人财产界限,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准确反映每一笔收入和支出。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钱、物分开管理,相互制约。 (三)加强日常巡查管理。税收管理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货物购销及税收情况,写好工作日志,做到心中有数;对企业要继续坚持日常审核、实地查验、定期盘存、台帐管理和价格跟踪等日常管理措施。 (四)开展纳税评估。对以初级农副产品为原料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评估重点为判断纳税人收购数量是否适当,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收购交易是否真实。对账务核算不健全、有不良纳税记录的,或生产成本较高的企业,进行重点评估。 一是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通过对产量与收购量的相互比较,确定纳税人的合理单耗范围,判断纳税人农副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 二是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进行比较,确定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合理幅度,并据以判断纳税人的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 三是对纳税人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其当期现金账、银行存款账相比较,看其是否相符,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问题。 四是要求各地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每次收购金额与年度累计收购金额实地审核标准,对企业每次支付给每户农产品生产者收购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必须进行严格的实地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批准抵扣。对企业收购每户农产品生产者的产品金额年累计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必须落实货源的真实性。 ? ?? (五)政策设计需要不断完善。一是逐步完善政策。建议在收购农产品时的进项税额抵扣上也按收购金额实行价税分离,这样就不会出现税负倒挂,企业零税负或异常申报的情况。二是适当调整政策。针对目前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长期低税负、零申报等异常纳税情况,建议对涉及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是否可以采取“超税负返还”或规定最低税负率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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