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阶段、投资阶段、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王 萍 人气: 时间:2009-09-03
摘要: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切要求企业寻找新的纳税筹划方法,有效降低税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2.收入的确认
  商品销售收入时间筹划总的指导思想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到一笔相当于无息贷款的资金。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既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时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当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实现递延纳税。

  3.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
  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列支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如按规定提足折旧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等,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存减少额及毁损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争取在限额内的部分充分列支;利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的合理选择税法和财务制度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均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

  四、结束语
  2008年始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的实施迫切要求企业寻找新的纳税筹划方法,有效降低税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总之,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战略框架出发,结合其具体环境和各种相互制约的因素,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应的法规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筹划方案,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