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阶段、投资阶段、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王 萍 人气: 时间:2009-09-03
摘要: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切要求企业寻找新的纳税筹划方法,有效降低税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切要求企业寻找新的纳税筹划方法,有效降低税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战略框架下实现的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在新准则下考虑纳税筹划,本文认为企业可以从筹资阶段、投资阶段、经营阶段来分别考虑。

  一、企业筹资阶段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在筹资过程中开展税收筹划,着重考虑资本结构变动对企业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的影响,实现预期投资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目标。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和负债。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企业应首先比较其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等)和资金筹集费(股票发行费和上市费、债券注册费等)。因为不同的筹资渠道,资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包括税收在内的各方面因素,才能比较出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利益。假设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息税前利润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且向银行贷款无障碍,此时利用负债融资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取得更多的税前利润,符合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整体财务目标,同时税率越高,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功能越明显。虽然新税法的基本税率从33%降低到了25%,但负债融资仍能够获得税收挡板的好处。

  二、企业投资阶段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在投资过程中开展税收筹划,主要从企业组织形式、投资方式、合并分立等方面考虑。
  1.企业组织形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如果人手较少,规模不大,应选择独资企业。因为,对这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核算要求不高,税款一般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低。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人数较多,则宜选择合伙方式。因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规模较大,则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企业外在形象和信用有益;二是公司制企业有五年补亏等各种优惠可享受。就公司制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又有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同时居民企业在国内设立子公司时,可考虑设立在某些享有优惠税率的地区而使企业集团整体受益。

  2.企业投资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在企业有暂时闲置资产拟对外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对某企业进行投资。根据税法规定: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买企业债券取得收入和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要交所得税,买股票取得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选择,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则还要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权衡。由于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具有抵税作用,因此,投资者应尽量选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以便使计提的折旧和摊销费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予以扣除,减少所得税的税基。同时,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样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资产评估方法,使被评估资产合理增值,从而多列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少当期应纳税利润,相应缩小所得税基,达到税收筹划的目标。

  3.企业合并分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从企业战略考虑兼并亏损企业使盈亏互抵既可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又可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兼并高新技术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等,改变自身“经营性质‘,获得税收优惠,并为企业开辟了广阔的未来发展空间;兼并某些税法规定的特殊地区(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仍可获得税收优惠;在合并支付方式上,采用支付股票的方式,对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而言,可以得到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

  (2)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某些无必要再扩大规模的企业,可以采取将原企业“化整为零”的方法,分立为几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小型企业,使之分别成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而享受所得税税率20%优惠;对于从整体难以达到高新技术等认定标准的企业而言,将其下属的某些具有科技优势的、属于农林牧渔、环保节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部门内部机构进行剥离,单独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新成立的子公司应能够符合国家认定的条件,从而享受所得税收税率优惠,最终使企业集团整体利益增加。

  三、企业经营阶段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阶段,对各种所得税优惠的条件进行全面分析,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进行合理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排,才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企业所获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而从整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1.选择会计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纳税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可以在通货膨胀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提高当期销售成本,减少所得税;当物价走低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同时,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的影响。同样,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