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86号 1994-04-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与财政部联系,该复函是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的,并不是对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新的法规。因此,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执行。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仍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04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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