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00]97号 2000-11-2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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