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2]2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01
摘要:对已公布的软件产品(第一批和第二批名单),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1999年10月1日后纳税人首次发生销售该软件产品的日期起五年。该软件产品可在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2]29号        2002-01-01


  鉴于全国统一格式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未注明软件产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为便于确定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已公布的软件产品(第一批和第二批名单),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1999年10月1日后纳税人首次发生销售该软件产品的日期起五年。该软件产品可在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今后省信息产业厅在公布软件产品名单时将明确备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时间(研究开发软件品的完成时间),该软件产品可在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