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价格[2006]1642号 2006-08-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2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粮食生产和结构调整,统一粮食运价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粮食免收铁路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8月20日起,对经铁路运输的全部出口粮食(包括饲料用粮)全额免收铁路建设基金。请铁道部具体组织落实。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本通知规定。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三、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0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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