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使用旧机动车交易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2]92号 2002-05-2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发票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旧机动车交易服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头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并加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交易专用章。 二、专用发票为五联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第四联为卖方凭据联,第五联为转出转入过户联。专用发票采用元碳复写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票样附后。 三、专用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安排印制、发放和管理。 四、专用友票于2002年6月1日起使用,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原用的交易票据一律作废。 附件:河北省xx市旧机动车交易服装专用发票票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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